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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会给我们带来哪些福音? (三)     -|灾害管理者 发表于 2008-11-11 21:11:00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会给我们带来哪些福音? (三) 

 

         非主流地震监测实体(包括个人或群体)是否可以发表监测报告?

       原来的《防震减灾法》是这样的表述的:

      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九条表明国家是鼓励和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的,然而第十六条排除了非主流监测实体可以发表相关的研究和观测结果,无形中冷落了非主流实体的预测科研工作,很容易让一些人对非主流监测结果的表达贴上造谣惑众的标签。我们知道任何地震观测工作都是有目标的,有付出的辛劳,希望得到政府、社会和同行的认知,认同,认可。

      人们对地震监测到的数据、对数据研究获得的信息和成果如同对其他研究成果一样不希望藏在深山无人识。地震信息如同其它灾害信息一样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搜集,储存,加工,流动,披露。至于如何披露,是通过官方渠道,还是通过非官方渠道,则完全可以根据信息的性质、种类、精度,发表信息的部门/人员的背景,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发表。注意这是同官方正式发布完全不同的信息披露形式。

      对于非主流监测实体的信息披露采取排斥的方式、冷落的方式、禁止的方式对于信息的交流、整理和传递都是有害的,都不利于灾情信息的管理,都不利于灾情信息的传播,信息交流的中端和受阻不仅妨碍政府灾害主管部门对灾情的了解和判断,而且有害于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非典初期我们曾经因不同部门收集到的疫情信息得不到披露和交流,贻误了我们采取及时有效的预防应对措施。那教训过去才几年,人们就忘记了!

      我们大可不必担心错误的或片断的信息披露,正确的信息总是在同错误的信息相比较后,才可以证明它的正确;错误的信息也是在面世后通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逐渐被人们摈弃的。特别是人类至今还没有掌握地震发生的规律的时候,允许不同学派、团体、方式、理论研究和观测地震的发生时间和发生地域,并把他们的成果通过适当的方式拿来共享就显得格外珍贵。

      担心非主流监测实体发表地震研究和观测结果最普遍的一种理由是担心造成民众的恐慌和社会的混乱。这种担心的确被一些地区的过度防备和部分民众恐慌所佐证。进一步分析,人们不难看到正是由于缺乏信息、缺乏对不同信息的辨识能力、缺乏对来源不同信息处置行动的了解,才是产生这种过度防备和恐慌的真正原因,对此灾害管理者将在下一篇博客文章里进行分析。

      法律应该鼓励和支持人们在认识地震上起促进作用,推动我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吸纳了我国5.12汶川地震经验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最引人关注的地方可能就是如何改进我国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用法律的形式给以固定,指导我们在应对今后发生的地震中采取正确的行动,少死人,最终不死人。今天放在人大代表桌子上的这份草案,分量一定比泰山还重。也许正是源于这个原因,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委员长会议没有批准这项法律,而是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更好地修改和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昨天北京日报透露由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组织实施的汶川地震断裂带科学钻探一号孔开钻,http://news.idoican.com.cn/bjrb/html/2008-11/10/content_17676870.htm。它再次表明我们探索地震起因和活动规律的努力将继续进行,无疑对那种悲观的论点,消极的情绪是一种否定。在探索自然奥秘的道路上,是那些不畏艰险和持续努力的勇士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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